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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2016

2016/11/24 11:13:37点击次数:3395欢迎浏览天津才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DB 12/151-201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 1999 年首次发布,2003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区域划分;——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准。

 

 

 

 

 

 

 

 

 

 

 

 

 

 

 

 

 

 

 

 

 

 

 

 

 

 

 

 

 

 

 

ii

 

DB 12/151-201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及锅炉房无组织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规定了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等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重油、渣油等燃料油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高炉煤气、焦炉煤气、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执行;使用轻柴油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燃气轮机、固定式内燃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生物质为燃料的发电锅炉、工业锅炉、供热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同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位电解法

HJ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8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DB 12/151-2016

 

3.1 锅炉 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 有机热载体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 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锅炉所在地±0 地平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平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9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urban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由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锅炉执行表 1 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Nm3

限值

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监控位置

2017 年 12 月 31 2018 年 1 月 1 2017 年 12 2018 年 1 月 1

日前 日起 31 日前 日起

颗粒物 30 禁排 30 30

燃煤 二氧化硫 200 禁排 200 100

锅炉 氮氧化物 400 禁排 400 200

烟囱或

汞及其化合物 0.05 禁排 0.05 0.05

烟道

颗粒物 30 30

燃油

二氧化硫 50 50

锅炉

氮氧化物 300 3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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